楊某某自2020年3月份結識販毒人員賈某(另案處理)以后,以免費吸食冰毒為目的,多次幫助賈某販賣毒品給吸毒人員。
2020年5月1日、5月10日、5月15日、6月2日,楊某某分四次在漢臺區XX路XX巷口(明娃羊肉泡饃門前路邊),每次將價值200元的一包冰毒販賣給吸毒人員劉某。
2020年5月31日,楊某某在漢臺區XX路XX巷口(明娃羊肉泡饃門前路邊),將價值300元的一包冰毒販賣給吸毒人員陳某。
2020年6月2日,被告人楊某某在漢臺區XX路XX巷口(明娃羊肉泡饃門前路邊),將價值200元的一包冰毒再次販賣給吸毒人員陳某。二次販賣毒品給陳某所獲毒資500元交給賈某。
經分別提取楊某某、劉某、陳某尿液進行毒品反應檢測,三人的尿液冰毒反應均呈陽性。
2020年6月3日,楊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。后被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。
漢臺區人民法院認為,楊某某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,情節嚴重,其行為觸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,構成販賣毒品罪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條、第六十七條第三款、第六十一條、第六十二條、第五十二條、第五十三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<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>》第四條第(一)項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十五條之規定,判決如下:
被告人楊某某犯販賣毒品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并處罰金5000元。
法官寄語:以販養吸不可取,吸毒、販毒不僅僅危害的是自身,更是嚴重危害了他人及社會穩定。因此,每個人都應堅決對毒品說“不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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