涉及一起民事糾紛,裁判生效后卻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,并將法院查封的車輛私自開走。被執行人李某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。近日,勉縣法院判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,獲刑10個月。
李某因與漢中某工貿公司產生買賣合同糾紛被告上法庭,經法院審理,判決勉縣某商貿公司、李某共同支付漢中某工貿公司天然氣款260979.14元,并支付相應利息損失。判決生效后,商貿公司、李某均未履行該判決書確定的義務。漢中某工貿公司遂于今年2月向勉縣法院申請執行,勉縣法院于當日立案執行。3月26日,勉縣法院執行局依法對登記在勉縣某商貿公司名下,當時停放在勉縣沔水灣停車場的轎車依法實施了查封措施。并送達了相關法律手續。
3月27日8時30分許,李某發現其轎車兩側車門及后備箱貼有勉縣法院封條,車右前、后輪均被輪轂鎖鎖住。李某便將貼在車上的三張封條撕掉,用螺絲刀和鋼鋸強行插入輪轂鎖孔內,將輪轂鎖強行打開,并將輪轂鎖丟棄在停車場內。隨后,李某駕駛轎車離開停車場將車開往四川。經查,登記在勉縣某商貿公司名下的轎車,系李某借用湯某身份證,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,利用湯某的銀行卡償還車輛按揭款,并由李某實際控制、使用。
勉縣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李某作為案件被執行人,對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,并對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查封的財產進行轉移,情節嚴重。被告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,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。被告人李某當庭認罪,不提出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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